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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构成犯罪的相关标准

日期:2020-07-14 浏览次数:53

信用卡在我们生活中已经很普遍了,但是很多人在使用过程中都会多多少少的出现问题,比如无法偿还、涉嫌诈骗、套现等等,那么什么是信用卡诈骗呢?

对于信用卡诈骗的相关问题,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

信凯律师事务所

一、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信用卡诈骗投案自首有什么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的信用卡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对于诈骗罪我国法律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如果您涉及到相关的诈骗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为您进行处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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