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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继承登记不动产办理强制执行联系办法

日期:2018-07-17 浏览次数:172
未办理继承登记之不动产,执行法院因债权人之声请,依强制执行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以债务人费用,通知地政机关登记为债务人所有时,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准债权人代债务人申缴遗产税及登记规费。
  
  第 2 条 
  
  债权人依前条向执行法院声请时,应具声请书一式二份,记载下列事项及提供下列文件:
  
  一、债权人姓名、年龄、出生地及住居所。
  
  二、被继承人姓名、年龄、出生地及住居所。
  
  三、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姓名、年龄、出生地及住居所。
  
  四、声请之原因。
  
  五、继承系统表或指定继承人之遗嘱及继承人之户籍誊本。
  
  六、不动产所有权状。其不能提出者,债权人应陈明理由,声请执行法院通知地政机关公告作废。但应提出不动产登记簿誊本代之。
  
  第 3 条 
  
  执行法院依第一条通知地政机关时,应副知债权人,并应将前条声请书及所列文件转送地政机关。
  
  第 4 条 
  
  债权人依第一条向税捐稽征机关申缴遗产税者,其应代缴之遗产税额,得就其声请强制执行之不动产所占全部遗产总额之比率计算之。
  
  第 5 条 
  
  债权人缴清核定遗产税额者,税捐稽征机关应发给执行不动产之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及代缴证明书,其免税者,应发给免税证明书。
  
  第 6 条 
  
  债权人取得遗产税缴清证明书或取得免税证明书后,除应以影本报请执行法院存案外,并应检同下列文件,送请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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