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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167

  一言不合就离婚,现在在很多人的眼中,婚姻不再是一个必需品了,对大多数的人来说更想追求幸福自由的生活,如果双方相处不和谐不愉快很多人还是会选择离婚的,离婚的话就会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必须双方自愿。

  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5、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6、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7、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9、办理过结婚登记。

  10、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以上就是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离婚协议一般都是要双方意思自治,出于双方自愿,而且必须由双方本人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而且需要是双方两个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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