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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结婚证如何起诉离婚

日期:2021-04-21 浏览次数: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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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要结婚,就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很多人都认为结婚证拿回来就是没有用处的,但是如果婚后要离婚,还是要用到结婚证的。那么丢了结婚证如何起诉离婚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小编将会在下文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1.补齐结婚证

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需要注销结婚证才能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如果实在没办法,最笨的方法就是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后再离婚。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申请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所述,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是需要用到离婚证的,没有结婚证是不能进行离婚的。如果结婚证丢失,最好是补齐结婚证或者是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若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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