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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买房屋离婚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50

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都会购买房子从而建立一个幸福的家,但是随着房产市场价格的不断增加,但大部分人都是按揭购买的,按揭购买的房子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仍缺少明确的规定,那么如何处理此类财产纠纷呢?首先要对按揭的性质进行界定。

接下来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难进行解析关于夫妻离婚如何进行合理分配按揭购买的房屋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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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按揭方式购买的财产(以房屋为例)处理,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婚前一方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但婚前并未办理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往往比较大。办理按揭的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按揭是自己个人办理的,首付款也是以个人支付,只是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在婚后,房屋应当作为自己的婚前财产。而相对方则会认为产权登记是在婚后办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况且是以在偿还贷款。

二、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购房人在婚前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房屋的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这在理论上也是符合不动产的公示原则的。同时,银行和债务人(按揭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也是符合债务转移的理论的。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改变该房屋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三、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是否是债务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债权人)认可的问题。

有人认为如果将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即意味着变更了还贷方,需要征得银行的认可,否则不能将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

但是这种观点既不符合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也没有任何理论依据。

第一,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第二,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实没有改变。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债权债务进行了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银行)。

由此看来,银行的利益并受到实质上的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时不应过多地考虑对银行还贷方面的影响,银行也没有任何理由抵触法院的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离婚按揭购买房子在离婚时如何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您在婚姻中遇到此类抚养权争夺、房产、财产分割等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信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的法律案件。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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