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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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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征。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属于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确认其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制度已经能够涵盖合同生效制度的内容,现行合同法将其一分为二有不妥之处,建议立法上予以修改。【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效力一、前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别开来,二者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存在着区别,但也有相同之处。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认为,“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时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杜万华:《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但笔者认为,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也是目前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意义所在;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比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根据此条规定,出卖人有两项义务:一是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两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就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生效以前,当事人仍有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显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正式生效前,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能作为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的标准;相反,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着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有共同的一致的特性。本文所称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立论依据《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分为两种不同的制度。笔者提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理论,势必面临着对一些观念的挑战。 (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现有通说理论认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备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具体包括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页。)笔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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