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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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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加以明确,学界看待这一问题陷于表面化的境地。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和法律性质来看,它与劳动合同虽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也有区别。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应从对劳动关系当事人所具有的意义及其利益影响方面加以考虑。鉴于当前我国对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程度的不严密,而劳动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正当其时并得到了劳动者的广泛接受,因此应当树立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制度的观念。【关键词】劳动关系规则;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定型化契约【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效力冲突

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则网络是包括多项具体规则形态的综合体。一般认为,劳动关系规范包括法定劳动基准、集体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1]在实践中,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劳动关系规则存在着密切联系。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都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规范,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所必需的制度;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与劳动规章制度一样,都具有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之法律效力。有些企业将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基本内容都写入劳动合同中,造成劳动合同包含了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附属于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由于劳动规章制度本身可能存在和劳动合同相抵触的内容,因此就会产生判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效力孰高孰低的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此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作为个别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规范,比作为统一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规章制度效力来得高。[2]第16条虽然规定了劳动合同效力高于劳动规章制度,但这是从尊重劳动者选择权的角度作出的,并没有客观地评判劳动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高低问题。在劳动者没有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请求权时,如何判定两者的效力依然还是个未知数。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有不适当之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随着工会组织越来越深入地介入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已和集体合同非常接近。如果根据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否就高于劳动合同?

既然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在客观上存在着效力方面的冲突,那么对这种冲突根据一定规则进行协调就是必须的。在劳动规章制度适用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学理上对两者关系的认识和处理亦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原因和法律性质角度人手,来揭示和解释其与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互动关系,以期促进这两种劳动关系规范在实践中冲突的解决。

二、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法律性质看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过程

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导源于两大需要:简化劳动合同制定程序的需要和维系工业社会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秩序的需要。其中第一种需要与本文探讨主题联系密切。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指出,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定型化发展的结果。劳动合同是通过劳动法规制下的协约自治机理调整劳动关系的,其中可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较为细致的约定,从而弥补劳动法过于原则的不足。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与每个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则十分繁杂,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感到不便。所以劳动合同的缔结,多少均有某种程度上的定型化趋向,常常以劳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3]以劳动规章制度统一企业内部劳动条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只要将劳动规章制度告知劳动者即可,由劳动者决定是否接受劳动规章制度确定的劳动条件。经劳动者同意后,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生效,由此扮演了格式合同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就劳动规章制度的整体内容而言,是用人单位以其经济、社会的优势地位,采用个别劳动合同的共通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成,故与格式条款无异。”[4]以劳动合同的附合契约”称呼劳动规章制度的现象日益普遍。[5]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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