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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

日期:2016-07-04 浏览次数:73
  一、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第四百二十六条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四)【居间活动的费用】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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