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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知解除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日期:2021-04-20 浏览次数: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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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情形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通知解除的约定情形。

(二)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阻却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但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并不一定就发生法定解除权。这要视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而定。只有不可抗力的发生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时,才发生合同解除权。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所谓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指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以后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通常人们称此种行为为“撕毁合同”。当然,如果当事人只是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的义务,尚不能成立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所谓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不可能履行合同上的主要义务,例如当事人负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但在合同成立以后,他却把特定物出卖于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取得该特定物的所有权;当事人负有在特定时间内提供劳务的义务,而在此期间他却外出旅游;当事人负有在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的义务,而在此前他根本没有作生产的安排等。在此情形,为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解除权,使对方当事人可以解脱合同的约束,以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③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谓“主要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基本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以及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之。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会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经过催告程序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必须经过催告程序,才可以解除合同。这就照顾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比较公平。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迟延履行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目的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之实现至关重要,则违反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允许解除合同,否则应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而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迟延履行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时间的长短以及因迟延履行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问题。如果因债务人迟延履行时间过长,市场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无任何利益,反而会使其蒙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应允许解除合同。不过,如果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债权人的不利益非迟延造成,则债权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如下情形:

A、完全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合部义务。完全不履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赋予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完全不履行合同,则表明该当事人具有完全不受该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他来说已形同虚设。故此,另一方当事人应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债权人选择解除合同时,合同对双方不再有拘束力。

B、不适当履行。即质量有瑕疵的履行,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合同。

C、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因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所以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