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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如果对方违约了怎么处理?

日期:2022-03-25 浏览次数:0

合同双方通过交谈和讨论达成了交易合作。事后,双方没有再把谈的内容写合同。他们认为对方应该清楚地知道,会按照双方之前谈的去执行,但是其中一方没有先违约。那么,口头交易合同一方违约如何追究?

一、口头交易合同一方违约怎么追究


口头合同违约属于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不行在向法院起诉。口头合同没有证据的很难。


二、口头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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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要求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自身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口头合同违约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3)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

违约金本质上也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已经支付了违约金的就补偿了守约方的损失,再适用赔偿损失既不合理,也不便操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既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应注意,比例与计算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合同违约后,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用,互不排斥,除非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无继续履行的条件,除非债权人放弃,否则违约方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6)关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从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应无效,合同履行的定金应收回或抵作价款,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当事人对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可以同时约定,但只要选择其一不能同时请求。

违约责任的免除。发生合同违约以后,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法律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免除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债务人的其它义务。如果出现相关情形,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就可以进行相应违约责任的免除。



【经典案例】

2001年6月,张某与王某口头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6间门面房,以每年租金6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王某使用。王某承租房屋后,交纳房屋租金至2007年2月3日,之后的房屋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张某向王某索要租金时王某称,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以前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当年租金,对于2007年的租金其应在2007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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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于双方对租赁期限及支付租金日期均持有异议,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王某立即腾退房屋;王某给付张某截止2007年6月3日止的租金,给付自2007年6月4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庭审中,对于租赁期限及给付租金的日期,张某陈述,双方约定按月给付,不交租金就停止租赁。对此,王某予以否认。王某陈述,租赁期是10年,每年年底前给付当年租金。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没有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被告王某除应给付原告张某所欠租金外,还应给付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口头约定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劳动合同

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庭审中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张某与王某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所以张某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王某腾房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

【信凯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以上就是口头合同如果对方违约了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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