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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是自首?自首之后能减刑吗?

日期:2020-11-09 浏览次数:0

近日有一则好笑又心酸的新闻,一男子30年前打架后外逃,自以为亡命30年,今年自首后才知道,他根本没犯事,没有涉案信息。原本平静正常的生活,因他的胆小懦弱不敢承担责任,被耽误了30年。

这其中,有人提出一个细节,如果他当年真的打伤了人成了逃犯,这次自首能不能免罪呢?还是能够减刑?

由此疑问,我们来详细讲讲自首的问题。

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个合格的自首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即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或者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愿意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也就是说,自首者需要在犯罪之后,被抓之前,主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的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任何隐瞒或欺诈。至于有些细节记不清楚或确实无法描述清楚的,不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 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只有接受了审查和追诉,才能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诚意,是诚心主动承担犯罪的后果,接受相应惩罚。

如果犯罪人犯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潜逃,逃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侦查、审判、制裁,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自首的表现形式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首的表现形式不只有犯罪人本人在犯罪后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一种,还有其他几种——

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因此,实践中多见送子归案。

自首可以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能够减轻多少比例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自首,诚心的悔罪,主动接受法律的惩戒,这是法律给走错了路的人最后一个自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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