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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好友之间切勿相互借贷,更不可轻易为他人担保

日期:2018-10-09 浏览次数:0
亲朋好友之间谈钱伤感情并非空谈,有很多情谊都是因为金钱走向关系破裂,甚至对簿公堂,不久前,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胡正权就代理了一起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该案子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小丁和小王是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发小,这么多年俩人亲密无间,尽管读大学后小丁去了另一个城市,然而却和小王时常保持联系。当然小丁并非小王一个好友,小丁在大学期间结识了新的好友小张,俩人一直到毕业都保持着很好的关系。
 
2018年3月,小丁和小张大学毕业后同去了北京,小张脑子灵活,自主创业开了一个化妆品店。由于小张刚毕业,资金不足,前期需要一大笔钱运作店铺,没有找到投资方,很是苦恼,就跟小丁吐槽,小丁了解了小张的难处后,边找到了自己的发小小王寻求帮助。

小王上完高中后就到社会上打拼,经过几年的拼搏手里存点积蓄,小王答应出钱帮助小张借款三十万元,约定期限六个月,小张每月支付小王3%的利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小丁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字,如若小张在约定的时间未偿还小王的借款,小丁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协议签订后,小王向小张的账户打款三十万,六个月后小张的店面逐渐运营起来,当小王向小张索要借款时,不料却遭到拒绝。小王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后决定找一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起诉小张。

 
【律师介入】
 
小王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正权律师,胡正权律师了解到这是一起借贷纠纷,且双方又是朋友的朋友,公然对簿公堂难免失了情面。胡正权律师告诉小王,若是执意起诉小张,自己的好友小丁作为担保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建议小王约好友小丁和小张一起来律所,由律师出面谈判,和平解决。
 
2018年9月,小王与好友小丁及小张来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大会议室,胡正权律师向双方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依据法律规定,小丁作为担保人在保证人处签字,虽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但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经成立,小王与小张若不能达成和解,小丁就会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胡正权律师长达三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小张一周内归还了小王的借款。
 
【信凯律师说法】
 
胡正权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胡正权律师谈到当事人毕竟都是朋友关系,为了金钱撕破脸面不是太好,不过就是亲朋好友之间,往往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可能会让自己置于触碰法律底线的境地。胡正权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为他人签字担保前,必须审慎考虑自身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认真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问题,切勿因不好意思拒绝而随意签下名字。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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