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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不足额,信凯律师帮取得!

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0

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行政案件也不例外。我们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依据,就是 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实质上乃是以证据为依据。因此,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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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山东省某村村民,在自有宅基地上盖有房产一处,共三间房。该村民与儿子共同居住在该处房屋。后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以1991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还房基本原则。安置方案规定,一证一宅独院两代及两代以上是该村户口仅有一套合法住宅且正房不足四间的,按四间正房屋作还房认定,正房四间以上(含四间),还210平米的楼房。

 拆迁补偿

该村民符合以上规定,应还房210平米,但村委会却只认可还房120平米。因为该村民在1992年购买过一处废弃仓房,并于1993年将该仓房出卖给另一村民,在此次城中村改造中,该仓房作为宅基地予以安置补偿,村委会以该村民曾经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只还房120平米。行政赔偿一二审均认定还房120平米,该村民对此不予认可。遂委托信凯律所行政法与征拆委张敬格律师代理本案。


张敬格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争议焦点仔细研读,寻求案件突破口。在经过多达6次的信息公开及数次的沟通以后,获取了1990年至今该仓房的土地性质。这一有力证据使得张敬格律师信心十足地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有力地否决了被申请人认定该仓房性质在1992年购买时以及1993年出卖时为宅基地的观点。

 chaiqian

张律师庭上观点


01认定仓房性质时,应当以1991年时该仓房是否被确权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而不是依靠现在仓房按照宅基地进行补偿而推断申请人购买时其仓房的性质也是宅基地。而新的证据证明1980-1997年该仓房的土地性质不是建设用地,即仓房不是宅基地。


02申请人与其子在北孝义村所居住的沿街楼虽然已获得补偿。但是,该沿街楼不是村里的集体土地,它是申请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和本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问题毫无关系。


03根据当地法规规定,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而1992年申请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也未向村委会申请过宅基地。且宅基地是要申请获取的,并不是要购买取得。宅基地的获取应当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审批,而不是由村委会确定。该仓房不是申请人申请的宅基地,只是村委会为达到购买打麦机的目的而采取的变相筹钱手段。


0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都要求提供能够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审批文件才能证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即便是提供《宅基地权属调查现场记录表》、居委会证明、和街道办的查勘记录也不能证明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因此仅村委会认定仓房是宅基地,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张律师通过调取新的证据,查找相关案例,结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村民的仓房不属于宅基地,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与庭审中据理力争,为当事人把握住了该次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村民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法裁定由山东省高院提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刑事律师辩护刑事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信凯律师普法


再审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进行纠正,没有有效的证据,被裁定再审的几率很小。单纯的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法官采用己方观点,就显得量小力微。若能就己方观点多途径、多方式找寻到证据及法律依据,法官采用己方观点的概率便会增加,从而更有把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199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较大的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第27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


张敬格

张敬格律师,信凯律所行政法与征拆委成员,擅长行政法与征地拆迁业务,并且擅长行政法与民事交叉领域法律业务,办案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为全国的被拆迁人撑起一顶法律之伞,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被征收户的合法利益。

张律师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诉讼实践经验,做事情细致谨慎,精益求精,多次参加全国类法学讲座。承办案件细致严谨,既善于从宏观上把握案件重点,选准突破口,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细小环节,从而使每个案件都达到了理想的处理结果。以严谨的责任态度维护着社会正义,以完备的知识体系洞察着拆迁漏洞,以缜密的逻辑思维考究着违法不公。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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