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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友须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日期:2018-09-05 浏览次数:0
生活中使用微信时切莫乱加好友,小心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骗取财物。日前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德斌律师协助一位女子,通过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被骗的两万元人民币。
 
【案情简介】
 
黎女士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结识了同一时间摇微信的张先生,俩人互加了微信之后聊得十分投机,相识不到三月之后,便在线下相约见面,见面之后彼此互生情愫就开始一段感情。
只是黎女士不曾想自己一片真心终错付,换来的却是张先生的欺诈行骗。
 
原来张先生是已经有有关一段婚姻,因不务正业被前妻法庭起诉离婚后,终日游手好闲便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添加附近好友骗取她人信任实行诈骗。黎女士与张先生相处的过程中,张先生编造虚假信息声称自己急需资金为家里生病的老母看病来敲诈黎女士的钱财,黎女士不想看到自己的恋人生活窘迫,便经常性的转账到张先生的账户。
 

直到有一天黎女士发现张先生并不是真心与自己处对象,转到张先生的款项也被他用来泡吧,黎女士觉得自己受骗了,便在百度上查找附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胡德斌律师,胡律师了解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协助黎女士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张先生。
 
海淀人民法院经过审核查证,找到了张先生行骗的证据,以及黎女士多次向张先生微信转账的聊天记录,故判决张先生归还黎女士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先生一年零两个月。

【法外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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