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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吗

日期:2018-08-16 浏览次数:0
2018年5月17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代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安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7日,原告李某月被告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共同的儿子李小由父亲原告抚养,自从父母离婚后李小变得不爱说话,经常一个人闷在屋里。2014年10月6日,李小被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医院查出患有自闭症,生活不能自理,紧靠父亲工地上挣的钱不够贴补家用。因此李某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赵林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向安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从没有支付1200元抚养费,治疗费500元,承担2013年12月19日幼儿园费用、2014年8月4日培训费、住宿费的一半即9555元。
 
【法院判决】
 
安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李某月杨某与2013年4月7日协议离婚,约定由李某抚养李小,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杨某有探望权。2014年10月6日,李小被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医院诊治,诊断及建议为:广泛性发育障碍、儿童孤独证。被告李某乙月收入1000元左右,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诉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诉求数额过高,考虑到被告实际经济状况及负担能力,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原告诉求的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住宿费用、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医疗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10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儿子李小抚养费200元至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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