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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时自己是受害者被判故意伤害罪如何减刑

日期:2018-07-11 浏览次数:0
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而生活中偏偏就有些人,因为一些小事处理不好,与身边的人大打出手。有的人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刑,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该如何为自己减刑呢?
 
【案情简介】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律师办理了一起刑事纠纷,当事人李女士因为丈夫被人殴打时,出手援助拿菜刀将梁谋砍伤,被海淀区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随后梁某向海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
 
海淀人民法院按照原告要求,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女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书下发后,李女士的丈夫不服,找到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信凯律师律师,向海淀人民法院提出二次上诉。

 
【代理过程】
 
2018年6月18号,信凯律师律师介入案件后,找到了本案引起纷争的原因,是梁某无理取闹在先,索要天价赔偿在后。梁某向海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女士,赔偿10万医疗费,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量刑过重。
 
信凯律师律师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及时转变办案思路,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以及当事人由法定和酌定的减轻量刑情节着手,通过详阅卷宗、查找证据线索,充分说理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同时全面阐述了李女士罪轻的理由,达成较好的辩护效果。
 
海淀人民法院二次开庭时,信凯律师律师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时,认为被告人李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梁某被砍伤之后,李女士发后垫付了被害人的医药费,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另外被害人寻滋生事在先,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法院应该重新对李女士进行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二次审理之后,经查明被害人梁某有过错,鉴于李女士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驳回原告请求,改判李女士有期徒刑6个月。

【信凯律师说法】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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