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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赞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美科德(北京)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上诉人亿赞普(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科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科德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45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美科德公司与亿赞普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及形式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关于亿赞普公司上诉提出的美科德公司未对其提供的广告服务支付任何对价一节,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涉及的广告费用自亿赞普公司向美科德公司提供的营销和广告服务费用中给付。因此,根据该约定,美科德公司在该合同项下,无需另行向亿赞普公司支付广告费。故亿赞普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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