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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秋跃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2009年7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水务气体管理中心将钱某劳动关系转至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社保记录有记载。这一行为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并导致钱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次,钱某要追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赔偿钱某的损失。2008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未解除且在有效期内,钱某未与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钱某劳动关系转至此单位。因此,钱某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恢复钱某工作岗位;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工资15万元;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奖金4万元;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各项福利待遇3万元;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未缴五险一金补偿金79800元;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总金额25%经济赔偿金92250元;上述请求延续计算至2014年12月30日。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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