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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贝卡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汽车科技股份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贝卡公司与五八公司签订的《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的约定,五八公司授权贝卡公司广告代理的时间应截至2016年12月19日,但五八公司单方于2015年8月5日解除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应由违约方五八公司向贝卡公司赔偿损失,鉴于双方未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五八公司违约给贝卡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具体而言,首先,关于代理费,贝卡公司已预交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期间的代理费用6万元,因此,对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12月19日未履行合同期间对应的代理费22521元,五八公司应当予以返还,贝卡公司主张返还超出上述金额的代理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保证金,《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对贝卡公司代理销售车点通产品的价格并未做出限制,五八公司称贝卡公司低价及免费提供广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缺少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五八公司已终止履行《汽车点评代理合同》,贝卡公司要求其返还1万元保证金,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关于预期利益损失,12份《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可以证明贝卡公司于《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履行期间拓展了特定广告业务,但其以上述合同载明的广告费为基础计算预期利益缺少依据。合同约定价款与实际履行情况并非同一概念,合同收入与经营利润亦并不一致,本案中,贝卡公司并未提交其基于《汽车点评网广告合同》实际取得广告费的证据,亦未举证证明其在《汽车点评代理合同》履行期间的成本支出及损益情况,因此,对于其主张的444286元赔偿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五八公司的违约行为确实造成贝卡公司于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2月19日无法继续拓展广告业务,使贝卡公司丧失了继续获得汽车点评网广告业务收入的权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汽车点评代理合同》的缔结及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及损失预见程度等因素,酌定五八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判决照片:

  
沙云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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