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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0
  被告人刘伟于2014年9月2日14时许,在本市大兴区西庄村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毕×出售毒品。毕×当场给付被告人刘伟毒资人民币500元,剩余毒资准备以后再给付。毕×买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其朋友李×所在的本市大兴区西庄村38元自助饭馆内。2014年9月3日13时许,民警在本市大兴区西庄村38元自助饭店内检查,在饭店抽屉内起获毕×购买的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8.20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了部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二审判决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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